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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0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

數位發展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數位韌性字第1115000632號

主旨:公告110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

依據:

  • 一、電信法第20條第3項、同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22條至第24條規定。
  • 二、電信管理法第12條第1項、同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24條至第27條規定。
  • 三、本部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1年11月16日第1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 一、相關文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1年7月15日通傳平臺字第11141015290號公告(公告110年度語音通信普及服務與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補助金額及其相關事項)。
  • 二、110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億103萬6,908元,包含下列3項;其中補助金額包括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3個月利息:
    • (一)語音通信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
    • (二)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
    • (三) 110年度必要管理費用。
  • 三、110年度呆帳準備金之比例為0%,亦即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無須繳交該年度呆帳準備金。
  • 四、鑑於電信管理法109年7月1日施行,於電信管理法施行之日起3年內,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金額,按實施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占電信管理法及電信法之普及服務分攤者電信服務營業總額之比例,乘普及服務費用計算之。為配合電信管理法施行,按本部公告之「電信事業免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電信服務年營業額上限」,電信服務年營業額在1億元以下者,免分攤該年度之電信普及服務費用;另110年度電信法下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之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網路電話服務之普及服務分攤者,本部參酌歷年公告以1億元之營業額作為指定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之標準,爰核定電信法下110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營業額下限為1億元,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營業額未達1億元者,免分攤該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經核算110年度電信服務年營業額逾1億元之電信事業共23家。
  • 五、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算營業額逾1億元之業者,所應分攤110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比率及金額如下:
    •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54.830%;金額為3億2,954萬8,538元。
    • (二)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15.436%;金額為9,277萬6,057元。
    • (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14.702%;金額為8,836萬4,446元。
    • (四)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4.051%;金額為2,434萬8,005元。
    • (五)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3.691%;金額為2,218萬4,272元。
    • (六)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3.024%;金額為1,817萬5,356元。
    • (七)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2.909%;金額為1,748萬4,164元。
    • (八)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79%;金額為107萬5,856元。
    • (九)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63%;金額為97萬9,690元。
    • (十)全球光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53%;金額為91萬9,586元。
    • (十一)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09%;金額為65萬5,130元。
    • (十二)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98%;金額為58萬9,016元。
    • (十三)和宇寬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97%;金額為58萬3,006元。
    • (十四)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87%;金額為52萬2,902元。
    • (十五)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83%;金額為49萬8,861元。
    • (十六)宅急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6%;金額為39萬6,684元。
    • (十七)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4%;金額為32萬4,560元。
    • (十八)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0%;金額為30萬518元。
    • (十九)國際環球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6%;金額為27萬6,477元。
    • (二十)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5%;金額為27萬467元。
    • (二十一)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5%;金額為27萬467元。
    • (二十二)台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1%;金額為24萬6,425元。
    • (二十三)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分攤比率0.041%;金額為24萬6,425元。
  • 六、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個月內,將應分攤金額存入指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存款專戶(臺灣銀行代碼:004,帳號:054-001-04888-4)。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分攤金額之一部或全部者,除依電信法第61條及電信管理法第75條規定處理外,另按期限截止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遲延給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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