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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第二點第四款第二目辦理。

二、為促進我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之進行及發展,透過簡化頻率及電臺相關行政程序,加速無人載具科技的研發與應用,使我國在無人載具領域持續創新並提升國際競爭力,修正「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可供創新實驗運用之無線電頻率與其地理範圍、實驗期限及其他相關條件之規定。

三、考量「車聯網創新實驗網路頻率(5850-5925MHz)特定實驗場域及其他測試條件」所定特定實驗場域,宜與本次修正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可供創新實驗運用之無線電頻率與其地理範圍、實驗期限及其他相關條件中車輛類別之地理範圍一致,爰同步修正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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