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Platforms, Inc.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同條例第40條第2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1,500萬元。
一、受處分人:Meta Platforms, Inc.(限所經營之Facebook及Instagram服務)
二、主旨:受處分人經營之Facebook平臺,因平臺廣告服務管理系統之缺失,部分廣告未能於刊登或推播時即時揭露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資訊,致尚未完全履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定有關廣告資訊揭露義務,情節重大,違反同條例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同條例第40條第2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1,500萬元。
二、主旨:受處分人經營之Facebook平臺,因平臺廣告服務管理系統之缺失,部分廣告未能於刊登或推播時即時揭露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資訊,致尚未完全履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定有關廣告資訊揭露義務,情節重大,違反同條例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同條例第40條第2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1,500萬元。
發布單位:數位產業署
建立日期:2025-06-30
更新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