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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違反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六點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

一、受處分人: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旨:受處分人代理收付款項未全部交付信託專戶,或取得銀行足額履約保證之行為,違反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六點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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