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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Meta所營Facebook平臺  廣告資訊揭露不全 數位發展部再度依法裁處

針對Meta Platforms, Inc.所營Facebook平臺,經數發部調查發現,該平臺廣告服務有系統性之缺失,違反詐防條例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情節重大,數位發展部依法重罰新臺幣1,500萬元。

數發部表示,本案源於內政部移送23件涉及違法案件,經Meta意見陳述及會商相關單位發現,究其根因係源於Facebook平臺廣告服務管理系統之缺失,致部分廣告未能於刊登或推播時即時揭露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資訊,考量此為系統性缺失,影響層面甚廣,不僅止涉及於內政部移送案件,屬情節重大,數發部依同條例第40條第2項規定,對Meta重罰新臺幣1,500萬元,並要求Meta於30日內完成改正,若屆期未改正,將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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