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除了國民和諧有效共用頻段(符合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業餘無線電、船舶及航空器、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專案核准射頻器材之使用頻率外,其他無線電頻率使用需求,均需申請頻率使用證明才能使用。
在頻率使用證明效期內,如需變更頻率使用規劃,使用目的、頻率、頻寬、功率及涵蓋區域與原核定的頻率使用證明內容不符時,應依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向數位發展部申請變更頻率使用證明。
如變更部分未涉及頻率,或變更後仍符合頻率使用證明內容,則無需申請頻率使用證明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