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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電信管理法第52條規定,無線電頻率應經頻率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核配,並發給無線電頻率使用證明後,才能使用。
除了國民和諧有效共用頻段(符合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業餘無線電、船舶及航空器、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專案核准射頻器材之使用頻率外,其他無線電頻率使用需求,均需申請頻率使用證明才能使用。
請參考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依用途選擇設備之工作頻段後,使用頻譜(信號)分析儀,於架設及涵蓋區域量測工作頻段是否有空頻可供使用。
申請頻率使用證明無需繳納費用。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免收頻率使用費;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須依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無線電頻率核配之申請,應符合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記載或主管機關公告之用途,頻率分配表未記載或未經主管機關公告者,主管機關得不受理申請。
取得頻率使用證明後,需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網路設置計畫核准、電臺設置核准、電臺審驗合格、電臺執照核發及取得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取得頻率使用證明後,需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網路設置計畫及電臺設置核准,依規定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進口核准證。
  • 供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至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日起1年。
  • 供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至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日起6個月。

不會,依據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補,發或換發之證明,其有效期間依照原核定日期。

電信管理法56條第1項申請核配之頻率,於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起2個月內,申請人得依規定重新申請。

在頻率使用證明有效期限內,如需變更頻率使用需求,頻率、頻寬、功率及涵蓋區域與原核定的頻率使用證明內容不符時,應依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向數位發展部申請變更頻率使用證明。
頻率使用證明記載事項變更,但變更與頻率無關時,應檢具佐證文件向數位發展部申請換發。
應向數位發展部申請繳回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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